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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维极端化的背后,是认知上的懒惰,以及对教条的渴望。

但后者即执行阶段则应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应归属于法院。这类似于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停止程序之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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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如果征地纠纷和冲突能够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及时化解的话,类似悲剧其实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在征地决定合法且补偿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也可以强制执行)。相比之下,在法治国家很少像我国这样因补偿问题而频发冲突和纠纷。事实上,中立裁断乃司法权最本质的功能,也是其最大的特征与优势所在。再者,依法确定补偿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

在德国和日本,补偿数额由征收裁决机构在作出征收裁决时予以确定,但此补偿裁决对法院并无约束力。司法权是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法律救济的最终渠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外延并不清楚,这就给了司法部门更大的解释权。

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而是采用私人检察官制度,即任何人都可就环境污染、行业垄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留待以后总结经验后逐步规范。在公益诉讼制度健全的印度,直接利害关系人甚至不需要出庭,提起诉讼的权利被法庭通过能动司法(judicialactivism)授予非政府组织(NGO)、单位或个人。随着社会法治程度的提高,诉讼主体的多元理应成为立法的趋势。

一个多月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诉讼。另外据他说,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会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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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成则认为这一法规的落实需要更多配套措施,例如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目前,这起案子的审理仍在进行当中。公益诉讼的引入和确认是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媒体和社会活动团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虽然侵害了公众利益,但立案却很困难。

而更多的时候,公民个人的起诉则不会被法院受理。印度的公益诉讼有30多年的历史,在此之前,只有受害的群体和个人才能在法庭上提起诉讼。这样不仅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也能增加公民理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如果能有更多监督力量,政府的执法成本就会降低。

况且,目前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是公民个人的滥诉,而是大量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大量针对既得利益集团损害公民权利以及行政权力部门不当行为的公益诉讼不能被立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公益诉讼入法也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下来,并适用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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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最新的修订无疑从法律上为曲靖中院的实践提供了依据。这主要包括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财产清算人和代位权人几类。

原来的局面是民间环保组织与公权力相比处在弱势的地位,现在的局面是天平上弱势的这一端增加了一点砝码。此轮修法虽然曾广泛征求意见,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设想最终未有体现。一些人担心,中国公益诉讼主体向公民个人开放可能造成滥诉。根据孙佑海的介绍,此次民诉法修订第一次审议稿将诉讼主体规定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第二稿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立法第三稿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原来的局面是门紧紧地关上的,现在的局面是这道门留给了司法机关去决定是打开还是关上。由于社会法人的注册资格由民政部门控制,许多NGO很难取得合法身份。

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 公益诉讼 。在此之前,公益诉讼只是集中在全国几个地区的零星尝试,处在无法无据的尴尬状态,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副总干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说。

一般公民不会轻易尝试这样高成本的诉讼。在轰动全国的银广厦案和亿安科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受理的时机还不成熟为理由,于2001年9月24日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406号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司法解释通常会在法律生效前后出台。对这一修改,著名公益律师夏军认为是一次了不起的进步。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无法解决身份问题,那么提起诉讼就更是没有可能。由于环境案件需要专业知识,所以应设立更多环保法庭,开展针对律师和法官的培训项目。2011年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发生后,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

常成说,我们不能指望一次修订解决所有问题,正如同中国有许多部环保法,但环境问题依然很严重一样。但这次修订无疑给了很多一线的NGO更多法律武器。

法治进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根据《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与民事诉讼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非政府组织的身份问题也是阻碍它们诉讼资格的瓶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

但常成认为,以环境问题为例,有关环境的公益诉讼通常面临着政治挑战、专业知识的门槛、调研费和律师费的成本,代价很高。然而,《民事诉诉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义依然模糊。新修订的民诉法将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公益诉讼的大门届时能否真正打开?最高法如何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将是决定未来中国公益诉讼门槛高低的关键因素。

从法理上来讲,公益诉讼是为了促进环保法律的执行。它们需要挂靠在一个政府单位下,或是注册成为企业法人

2009年李庄一案,律师陈有西以其浓郁的公共关怀,以及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热情,重树了公众对法律和律师的信心,可谓一案成名。这样的理念,其实一直贯穿于我的生活工作中。

然而,因一些理念的分歧,曾与他同袍为正义而战的法律人,尖锐指出陈有西的智识局限与退而求安的保守。我认为,体制内的健康力量,是值得珍惜的,而且将是社会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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